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发表时间:2017/11/07 00:00:00  浏览次数:1295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核准

一、法定依据

(一)《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00年国务院令第279号)第三十一条;

(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

二、申请条件

申报条件具体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2005年建设部令第14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实施细则》(鄂建【2006】28号)相关规定。

三、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或增项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

4、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

5、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履历表、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6、技术负责人、内审员的任命文件、相关证书、履历表、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7、现行有效的质量体系管理文件:《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

(二)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需提交以下材料:

1、《湖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延期申请表》(一式两份);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

3、与所申请检测资质范围相对应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

4、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学历证书、身份证、履历表、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合同的原件(验后返还)及复印件。

(三)申请变更需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

1、检测机构出具的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报告;

2、工商管理部门出具的检测机构变更通知书原件和复印件(限名称变更、法人代表变更、地址变更等变更);

3、检测机构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和复印件;

4、检测机构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5、检测机构计量认证正本和附表原件及复印件;

6、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提供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名称变更的批复文件原件及复印件,其他企业提供股东会决议(限名称变更);

7、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企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的决议;

8、技术负责人变更,需提交便更改后的任职文件、工作简历、履历表、职称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授权签字人变更表;

9、地基基础检测机构申请吨位变化,需上报所有千斤顶的出厂编号、检定证书复印件、新购千斤顶的购买发票;申请500t以上检测能力的检测机构需要上报主梁及桁架的设计图纸、加工合同及照片(主梁和桁架上要有用油漆喷写本单位的名称,照片要能够反映出设备的全貌,可多张);

9、地址变更的提交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

(四)申请增加检测参数需提交的相关附件材料:

1、检测机构出具的资质增项申请报告;

2、检测机构资质证书副本原件;

3、检测机构计量认证附表原件及复印件(限检测机构);

4、增项参数所对应的主要检测仪器设备清单、检定证书和购置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企业申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应按照《关于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企业资质(资格)实行网上审批的通知》(鄂建文[2013]56号)的具体要求,提供上述申请附件资料的电子版。省属检测机构直接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政务大厅窗口办理;其他检测机构经所在市(州、林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初审同意后,到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厅政务大厅窗口办理。

五、办理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14个工作日办结(不含专家审查及公示时间);名称变更、遗失补办、增加参数、其他变更等事项,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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